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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速路路灯管理处(宁夏高速公路咨询电话)

来源:网络整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25 06: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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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宁夏城市管理办法?

1、宁夏城市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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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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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县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用事业、道路交通、路灯照明、噪音污染以及安全应急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建设、城管、规划、园林、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责任”的管理体制,明确市、区(县)、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各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加强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形成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以及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的运行机制和科技引领、监管到位、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 市、县(区)应当加大对城市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并随着城市管理任务增加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第八条 各市、县(区)建设、城管、规划、园林、房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十条nbsp;nbsp;各市、县(区)要按照本规定的标准,建设一批特色街区、样板街道。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建设、城管、规划、园林、房管部门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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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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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规建设、无违章占道、无私开门面、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建筑物外立面及顶层干净整洁。

(三)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四)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五)城市各类雕塑、广场时钟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六)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对市容市貌的其它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各类道路(含广场、桥梁、人行天桥、过街通道)路面及附属护栏、公交站牌、灯箱广告、垃圾箱(筒)、排水口、绿地、树穴等干净整洁,无垃圾堆存、无污水溢流、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路和重点区域保持20小时,次干路、支路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供水、排水、环卫等设施完善,清扫保洁及时,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污水积存,无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建筑工地材料堆放有序,生活区设施完善、卫生干净整洁。

(四)居住区以及车站、机场、公园、风景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清运及时、卫生干净整洁。

(五)河、沟、渠道、湖泊内及岸边无垃圾堆存,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六)公共厕所配套设施完善,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七)生活垃圾应当集中处理,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垃圾处理场运行正常、规范作业。

(八)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对环境卫生的其它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街旁游园以及道路广场、居住区、单位庭院、风景旅游区绿地,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二)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对园林绿化的其它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机动车道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井盖与路面保持平顺,行车平稳、无跳车现象。

(三)非机动车道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

(四)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标志标牌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五)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六)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七)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无污水跑冒。

(八)排水河、沟、渠道保持排水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河、沟、渠道护坡完整整洁,涵洞定期疏通。

(九)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

(十)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涝。

(十一)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要进行处理,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

(十二)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对市政设施的其它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nbsp;nbsp;公用事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供应、公共交通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二)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地下管线、检查井等设施完好、标志明显,无损坏、泄漏,受到损坏后及时修复,对生产、生活和安全不产生严重影响。

(三)水源地和水厂监控、保护措施严密,能够有效防范水源、水厂污染和人为投毒破坏,无大面积、大范围污染、中毒事件。

(四)燃气储存、输送等设备、设施检修及时、防护严密,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供热设施、设备按规定检修,运行正常,无大面积、较长时间停热事故。

(六)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出租汽车标志齐全、规范,车容车貌及车厢内清洁干净,

(七)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对公用事业的其它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保持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规则和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各类车辆容貌整洁干净,货运等车辆无运输洒漏。

(九)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对道路交通的其它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 路灯照明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要道路、街巷设置路灯照明设施,装灯率、亮灯率均达到100%。

(二)同一条道路的路灯灯杆、灯具、光源、灯光颜色、安装要统一、整齐、协调。

(三)夜景灯光设施要按照规划设置,与城市景观协调。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四)各类照明设施要保持齐全完好、无损坏,表面无乱涂画、乱张贴,清洁干净。受到损坏的设施要及时修复。

(五)各类照明设施应当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

(六)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对路灯照明的其它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噪音污染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不产生噪音污染,噪音符合规定标准。在傍晚至次日凌晨规定时间内停止作业。

(二)商业经营活动中应当使用噪音不超标准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娱乐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对周围居民生活不产生严重影响。

(四)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对噪音污染的其它管理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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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nbsp;nbsp;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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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nbsp;nbsp;将市政公用设施重大事故应急管理和自然灾害应对处置纳入城市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开展对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特点、规律的研究,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应急管理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nbsp;nbsp;城市管理各行业、部门和单位均应当制定突发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修、抢险和救援专业队伍,储备应急物资,加强演练,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nbsp;nbsp;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建设和改造应当充分考虑应急避灾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具有多种功能的应急避灾场所。应急避灾场所标志、标牌齐全、明显。

第二十三条nbsp;nbsp;发生大范围水源污染、大面积停热、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等要迅速处理,及时恢复供水、供热和供气。

第二十四条nbsp;nbsp;发生雪灾、雨灾、洪灾、大风、低温冰冻天气、地震等自然灾害,要及时预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组织除雪排涝、抢修抢险等,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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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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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nbsp;nbsp;城市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nbsp;nbsp;城市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的划定和责任人的确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nbsp;nbsp;城市管理实行政府组织、部门管理和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实行门前“六包”制度,即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包绿化、包环境、包安全。责任人对责任区内发生的“六包”问题,能够解决的及时自行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nbsp;nbsp;门前“ 六包”内容:

(一)包卫生:门前人行道整洁卫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污水、杂物粪便等。临街两侧无晾晒衣物,阳台不外露破烂杂物。

(二)包秩序:门前自行车、三轮车划线停放,排列整齐,无机动车辆占道停放。门前无摊点和出店经营及乱挖、乱堆、乱建等。

(三)包设施:人行道板平整、无黄土裸露,路灯、路名牌、候车棚、IC电话、果皮箱、护栏、交通标志及各类路井盖板等公用设施完好无损。

(四)包绿化:门前行道树、花坛绿地无损坏缺株和践踏等。

(五)包环境:墙壁门窗及各类设施整洁美观,无乱牵乱挂、乱贴小广告、喷字涂写等。

nbsp;nbsp;nbsp;nbsp;(六)包安全:门前无破坏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以及无扰乱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等行为。

第三十条nbsp;nbsp;门前“六包”责任区的界定:

(一)独立单位以相邻单位(门店)左右墙体为界向前延伸至道路路缘石,为其“六包”责任区;独立门店左右以相邻门店(单位)墙体为界向前延伸至道路路缘石,为其“六包”责任区。

(二)所有单位或门店都要与本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办事处、社区签定门前“六包”责任书,制作门前“六包”责任牌,并自觉接受管理。

(三)门前“六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nbsp;nbsp;门前“六包”,实行五户联保。并明确其中一户(或轮流)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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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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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推行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管理城市,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三条nbsp;nbsp;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法规、制度,按规定标准建设城建档案馆、库,全面收集和规范管理各类城建档案,为城市日常管理和专业维修、应急管理等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每年将按照本规定的标准对各市、县(区)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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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卫生意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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